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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971民初4237号
发布时间: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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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2)粤1971民初4237号
谢荏田、曾丽华、谢莉莉、曾四、谢荣辉: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告东莞市鑫源织造有限公司、东莞市鑫丽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阿力纱线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东莞市鑫铸纱线有限公司、东莞市涧源纱线服装有限公司、谢荏田、曾丽华、谢莉莉、曾四、谢荣辉、谢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0元、利息107300元,罚息946216.66元,复利12728.55元,共计人民币31066245.21元(利息暂计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