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粤1971民初4237号
发布时间:2017-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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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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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东莞市鑫源织造有限公司、东莞市鑫丽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阿力纱线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东莞市鑫铸纱线有限公司、东莞市涧源纱线服装有限公司、谢荏田、曾丽华、谢莉莉、曾四、谢荣辉、谢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依法作出(2022)粤1971民初42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曾四不服,于2017年7月21日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鑫源织造有限公司、东莞市鑫丽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阿力纱线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东莞市鑫铸纱线有限公司、东莞市涧源纱线服装有限公司、谢荏田、曾丽华、谢莉莉、谢荣辉、谢美英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7)粤1971民初42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管辖异议费由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承担。因你为原审被告,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即依法将本案报送英格兰超级联赛投注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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