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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被执行人卓建辉等10人失信信息
发布时间:2015-11-02
执行案号: (2015)东一法东执字第00785号 被执行人:卓建辉 性别:男 证件号码: 441900198705010873 执行法院:PG电子官方合作平台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40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温桂堂偿还借款1260000元及利息;二、刘冠超、李建文、卓建辉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16815元由四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执字第00099号 被执行人:莫月华 性别:女 证件号码:441900197811245882 执行法院:PG电子官方合作平台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04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邓永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500000元、合同期内利息7600元及罚息、复息,律师费64000元。三、被告莫月华、东莞市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邓永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78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883元,由被告邓永强、莫月华、东莞市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寮执字第00906号 被执行人:吴土龙 性别:男 证件号码:350583197009230719 执行法院:PG电子官方合作平台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一法寮民一初字第93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吴进枝向申请人支付借款896896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广东进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广州扬阀机械设备有限司、广州卡贝内特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吴国荣、吴土龙对上述借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六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执行案号: (2014)东一法排执字第00621号 被执行人:杜美芳 性别:男 证件号码:362127197111194313 立案时间:2020-09-19 执行法院:PG电子官方合作平台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243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杜美芳应向申请执行人王丽英支付款项35000元、违约金3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它规避执行 |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碣执字第00102号 被执行人:陈淑英 性别:女 证件号码:440524196312094227 立案时间:2015-01-23 执行法院:PG电子官方合作平台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一法碣民一初字第34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80000元及诉讼费90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已履行情况:903元 未履行情况:借款80000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东执字第00213号 被执行人:东莞市东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2293293-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张金锡 执行法院:PG电子官方合作平台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5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东莞市东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海帅鞋业经营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海翔偿还借款本金1367004元、利息22965.67元、违约金;三、被告张松旺、袁炳坤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8210元,由原告承担9118元,四被告承担1909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它规避执行 |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堂执字第00158号 被执行人: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05249084-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宋强 执行法院:PG电子官方合作平台 执行依据文号:(2020)东中法民二初字第5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赛博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08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规避执行 |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寮执字第00906号 被执行人:广州卡贝内特酒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6225996-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吴国荣 执行法院:PG电子官方合作平台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一法寮民一初字第93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吴进枝向申请人支付借款896896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广东进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广州扬阀机械设备有限司、广州卡贝内特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吴国荣、吴土龙对上述借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六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执行案号:(2013)东一法执恢字第00256号 被执行人:东莞市宝鑫模具配件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6081836-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刘平 执行法院:PG电子官方合作平台 执行依据文号: (2011)东中法民一终字第0344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限被告东莞市宝鑫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新成支付使用费。二、限被告东莞市宝鑫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新成返还东莞市万江区蚬涌梅树墩树2号厂房。本案受理费2445元、保全费780元,由被告东莞市宝鑫模具配件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已履行情况:已履行部分法律义务 未履行情况: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返还厂房及拖欠部分到期租金或使用费。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规避执行 |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南执字第00879号 被执行人:东莞市美狄布艺车缝制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8639293-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古寿增 执行法院:PG电子官方合作平台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41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东莞市美狄布艺车缝制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6680元、违约金70224元。本案诉讼费97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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